欢迎您的到来 这里是九游会jy的官方网站 九游会jyjy九游会ag8九游会
热线电话:135-6226-8555
公司资讯

九游会jy:轻微违法快速处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6-01-26 09:39:46 作者:九游会jy

为深入践行“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理念,推动服务型执法改革落地见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全力支持与

jy九游会:

  为深入践行“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理念,推动服务型执法改革落地见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全力支持与指导下,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轻微违法快速处理中心,创新打造“微案e办”系统,探索简案快办新模式。该系统聚焦违法事实简单、主观过错较小的高频易发案件,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基准,降低“小案久办”的制度性成本,切实做到类案同罚,开启智慧执法新实践。现公布一批轻微违法快速处理典型案例。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3.43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过期食品,属及时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有食用该店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想到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其情形符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案件快速处理中心“微案e办”》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货值金额≤1000元)”的处罚种类,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并申请走快速处理办案程序。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办案人员上门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快速处理,对当事人现场普法,进行教育,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维护了法律尊严,充足表现了“执法有温度,监管有力度”,达到了服务性监管的效果,快处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时间,且在当今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处罚结果也能让当事人接受,能使案件快速落地,同时也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营商环境。

  2025年4月28日,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至今。

  经询问,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0日至今散装食品的营业额共计约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处罚信息;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且申请走快速处理办案程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少。”的定义。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并非追求罚没数额,成功地将“严格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将“处罚惩戒”与“引导规范”相统一,将“优化环境”与“保障安全”相贯通。不仅有效纠正了个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更通过个案实践生动诠释了“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落地生根,传递了清晰的法律导向和监管温度,对引导和规范辖区内众多小微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21.55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案涉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后未使用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以“零容忍”态度严守医疗器械安全底线,精准适用免罚政策实现“刚柔并济”的执法效果。通过查处过期医疗器械待售行为,彰显对公众健康安全的坚决守护;同时依据货值微小、未流入市场、初次违法等要件依法免罚,既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对小微主体的保护,又以责令改正强制建立效期管理机制,推动“惩教结合”。案件凸显预防性监管价值,将风险消弭于萌芽状态,并为同类案件提供“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执法范式,促进市场主体自律与行业规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504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的定义;案涉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后未使用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以“零容忍”原则坚守医疗器械安全底线,通过严格量罚彰显法律刚性。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21盒过期针灸针(货值504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认定“初次违法、未流入市场、无危害后果”等要件基础上依法处以罚款,既体现对过期产品“待售即违法”的严正立场,又精准适用裁量标准,以“罚款+责令改正”组合措施强化警示效应,推动市场主体健全效期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安全风险于未然。

  五、柴桑区焕彩美容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公司制作化妆品、使用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案

  2025年4月28日,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店中存放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从广州楚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数量20瓶,进价64元,销售价格128,已正常使用15瓶,剩下5瓶。涉案化妆品限用日期为2024年8月1日,已确认超出有效期。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查验了化妆品供货商资质和注册证明文件,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情轻微,且积极努力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五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减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日常生活消费品,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真实的情况,案件性质等,严格执行“四张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审慎的根本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体现了在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逐步推动化妆品行业规范发展,营造更有序的市场秩序。

  经查,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从江西久鑫医药有限公司以4.8元的价格购进医用压敏胶带,数量:20筒,有效期内使用了19筒,库存1筒。2021年11月17日从江西久鑫医药有限公司以19元的价格购进医用脱脂棉,数量:1包,有效期内未使用,库存1包。涉案皮肤针为九江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赠送,单价3元/盒,数量22盒,金额为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89.8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案涉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后未使用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办案人员上门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快速处理,通过集中资源、优化流程,大幅度缩短案件办理周期,这不仅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还通过提供清晰、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

  2025年6月17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芳帝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加工肉类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应用限制范围。

  经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芳帝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加工肉类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当事人制作了价值37.5元的卤肉。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37.5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有实际销售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最大限度减少经营主体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执法效能,结合当事货值金额较小等原因,办案机构对本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2025年06月13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存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1日从柴桑区康丽美业店购进涉案潮彩贝色牌染发膏,数量15支,进价90,已使用10支,过期5支,涉案化妆品有效期为2024年3月28日。2023年2月5日从柴桑区康丽美业店购进涉案浩鑫牌染发膏,数量6支,进价36,已使用3支,过期3支,涉案化妆品有效期为2025年3月10日。2023年5月2日从浔阳区海燕美容美发用品店购进涉案美姿尚香水坊牌染发膏,数量10支,进价70,已使用8支,过期2支,涉案化妆品有效期为2024年5月6日。经确认,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查验了化妆品供货商资质和注册证明文件,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相关票据等资料。涉案货值金额19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按时进行检查并立即处理变质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196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过期化妆品有实际使用销售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守化妆品质量底线,通过快速处理程序实现精准量罚与风险防控的统一。针对经营5支过期染发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确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危害后果轻微的前提下,依法作出300元罚款决定,既彰显对过期化妆品“零容忍”的监管刚性,又依托快速处理机制体现执法效率;通过“处罚+责令整改”组合措施,倒逼市场主体完善效期管理制度,切实推动行业从“被动查处”向“主动防范”转型。

  九、青岛每日共橙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新区分公司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案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148.4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以“源头可溯”原则维护商品条码管理秩序,通过柔性执法实现监管效能与营商环境的平衡。针对当事人销售条码信息与产品不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确认商品由总公司统一配送、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依法作出200元罚款决定,既坚守商品条码作为“市场身份证”的严肃性,又依托快速处理机制减轻小微主体负担。通过“处罚+责令下架”组合措施,警示市场主体强化条码核验责任,推动流通领域从“被动纠错”向“主动溯源”转型,筑牢市场信任基石。

  2025年6月16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在当事人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存放有9包“山椒脆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9包“山椒脆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9个月),但涉案食品过期后未发现有实际销售行为。当事人经营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仅为十几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有实际销售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体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四个最严”要求坚守食品安全底线,通过精准裁量实现法律刚性与执法温度的平衡,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处罚,既彰显对过期食品“零容忍”的监管立场,又基于快速处理程序及“未流入市场、无危害后果”等要件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